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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安全生产
庄浪县规模养殖场(小区)
动物疫病防控及卫生监督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动物防疫、动物检疫与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建立动物疫病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确保畜牧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消毒、卫生、防疫、免疫档案、免疫标识和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2、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登记,并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者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已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加强监管和年审工作。
3、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面开展产地检疫,产地检疫率达100%。
4、出省境动物必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检,经检疫合格的,由监督所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后,方可运输。
二、责任内容
1、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义务。并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2、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3、做好环境卫生和粪便清楚工作,动物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4、病死动物,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技术人员监督下,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所有病死畜禽一律不得出场和销售。
5、需要出售或调出产地前的动物,必须向当地报检点检疫执法人员提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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