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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

一、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一)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1、设置审批的许可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申请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3)有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且投资总额满足预算开支;(4)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符合环保有关标准要求;(5)选址、建筑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6)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可行。

2、执业登记的许可条件

(1)具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投资到位;

(4)用房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规章制度健全,设备到位;(7)人员到位并符合要求;(8)院感符合要求;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

(三)许可程序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①诊所、门诊部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②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须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③专科医院和床位在100-499张的综合医疗机构、床位在80-299张的中医医院、床位在100-349张的中西医结合医院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核,报经区政府同意,按有关规定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④床位在500张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床位在30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床位在350张以上的中西医结合医院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核,报经区政府同意,按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向区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以下材料:①设置申请书;

1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④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个体医疗机构为一人)身份证明、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执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⑤《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⑥原工作单位同意开办医疗机构证明;⑦体检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⑧资信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资报告或上级财务部门证明)。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前条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2)受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并正式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提交区卫生行政部门,即视为受理;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批:

①区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报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项目,必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登记、批准。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申请:获准设置的申请人向批准其设置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时应递交以下资料:

①《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②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③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和科室等布局平面图;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⑤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人员名单》,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⑧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⑨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⑩《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1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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