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和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09]1545号文)的要求,依据国家、省关于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对象。自2008年以来,由各级发改部门审批并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的所有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同一批文批复的多个小规模投资项目和点多面广、建设规模较小、工艺技术简单的项目,可采取集中验收等形式,以节省时间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竣工验收责任。根据项目属性和“谁审批、谁组织”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市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批复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变更设计文件;项目核准(备案)和资金申请报告批文;
(三)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
(四)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五)竣工图纸及有关设备技术文件;
(六)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等文件;
(七)环境保护、技术安全、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竣工验收条件。
(一)已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功能;
(二)主要建安工程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并通过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要工艺设计及配套设施已安装配套并经联动、负荷试运转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国外引进设备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完成了验收;
(三)环境保护、消防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四)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完成各单项工程验收;
(五)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未完,全文共2892字,当前显示9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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