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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范文大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第三条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

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分值,分为综合和专业两项,专业类按工程性质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三类。基于工程产生的分值对应归集到相应类别,其他分值归入综合类。

其他企业的信用分值分类、归集按照市住建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对应招标工程专业类别,以投标企业的综合类分值、专业类分值、基础分值之和作为投标信用分值,实行信用分值投标差异化措施。

对于未在我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按原始分值100分计算。

第九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第十条

市住建局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建立统一的标准,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东莞建设网”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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