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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农村村民房屋抵押登记实施细则-清远住房和城乡建设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清建【2015】

109号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小区市政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全市小区市政工程管理予以通

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凡小区市政工程必须办理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其它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四同时”(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按要求做到随主体工程同时规划的,不予办理整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要求做到随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不予办理整个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未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不予办理整个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分期建设的小区房屋建筑工程相应的小区市政工程可随主体工程分片区建设,按片区验收,并应保证按片区验收的工程可投入使用。本通知下发后,凡未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在建小区市政工程须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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