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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沪府令92号)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5年2月27日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规划、房屋、交通、工商、公安、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险)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采用先进技术)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宣传教育)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行业协会)

本市电梯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方案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

(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

(三)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

第九条(电梯生产质量要求)

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第十条(电梯出厂文件)

电梯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的责任)

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电梯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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