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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象山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改革农村传统建房方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广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宁波市委《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建房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优化村庄布局,合理确定中心村、梳理村和搬迁村,制定近期和远期目标,编制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中心村建设和梳理村、搬迁村改造建设规划,并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农民建房用地落到实处。

第四条农民建房的总体原则是“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实行统建和自建相结合的方式。中心城区(包括丹东、丹西、爵溪)及石浦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推行多层、小高层公寓式住宅;其他镇(乡)集中居住区范围内建设实行低层多户联排及多层、小高层公寓;在梳理式改造区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建设多层公寓。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五条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工作,并列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考核。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按各自职能负责农村建房用地、规划、质量等监管工作。

第六条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农户建房申请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一律不予批准。对拟建房用地,要制订用地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经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通过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来实施,确保占补平衡。

第七条农民建房用地实行分类供地。对单家独院和联排住宅,以集体土地使用方式供地。对建设多层、小高层,可以国有方式供地。

第八条农民集中居住区一般可在本镇乡(街道)跨村建设,鼓励农民以建房用地置换住房,获得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者不再享受建房用地的申请使用权利。

第九条农民建房申请实行建新必须拆旧的原则。建新拆旧后,原建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因旧房属文物保护、拆除将危及他户房屋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其原建房

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旧房处置相关协议。原建新未拆旧的,应按非法占地结合农村建房用地整治予以拆除。

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建房用地。有多处宅基的农村村民,只允许原址改建一处住宅。多余建房用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调剂给符合建房用地申请条件的其他农民,调剂协议签署后,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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