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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来源:合管中心编辑者:李骏发布日期:2011-3-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促进2011年我县新农合工作规范健康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结报流程,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参合就诊患者就诊证(卡)、身份证件(户口簿),在核对过程中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在住院病历后,由经治医生或护士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从2011年3月1日开始,凡18至60周岁的参合患者住院必须提供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由当地派出所提供带有头像的户籍证明。其他年龄段参合人员有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或带有头像的户籍证明;没有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同时提供当地村委会和乡镇合医办(财政所)出据的参合住院证明。对定点医疗机构上报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参合补偿患者垫付款,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二、落实转诊制度,严格执行新农合补偿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首诊负责制和逐级转诊制度,需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要提供下一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转往县外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乡镇合医办(财政所)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转往的医院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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