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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在水泥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投资与生产布局条件
(一)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水泥配制站,必须符合所在地的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经济发展、市场需求情况相适应。
(二)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项目。
1.对新型干法水泥比例已经高于70%的省份,每年新增水泥总量应控制在本省上年水泥总产量的10%以内。
2.水泥熟料年产能低于人均1000公斤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淘汰”的原则核准。
3.对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1000公斤的省份,必须停止核准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三)鼓励现有水泥企业间的重组联合。支持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并购重组后的改造投资。
(四)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内地有从事水泥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经历。对进入水泥企业的国内外金融资本,必须向融资企业事先承诺在退出时不得转让给国外水泥企业。
(五)严禁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生产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以新代老、增产减污”。
(六)新建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矿山开采许可、环境评价等权证手续后方可立项核准。项目必须完成拆迁与补偿协议、资金保障证明后方可开工。
(七)鼓励对现有水泥生产线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如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等项目投资。鼓励开发建设以消纳城市垃圾、工业废物和可替代原料、燃料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
(八)投资水泥项目的业主,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生产线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鼓励新线建设配置余热利用、可替代原料、燃料利用等节能减排技术和设施,以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二)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有可供开采30年以上的矿山资源保证,并做到规范矿山设计、科学开采。单线建设规模必须达到或超过日产5000吨级水泥熟料(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除外);人口密度小于100人/平方公里的边远省份可适度考虑单线建设规模日产2000吨级水泥熟料(特种水泥生产除外)。
(三)新建水泥粉磨站和水泥配制站的规模必须达到年产水泥60万吨及以上(单线粉磨系统)。边远省份可适度考虑30万吨规模。粉磨站的建设应靠近市场、有稳定的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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