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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引导光伏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制造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规范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办法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等行业。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四)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光伏制造企业可自愿向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规范条件》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未完,全文共2059字,当前显示6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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