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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鲁政办发(2001)119号

颁布日期:20011225实施日期:20011225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采取逐步推行委托监督管理的方式。委托监管部门的职责,按委托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立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

(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及参与基建竣工审计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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