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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对于非法占地者的行政处罚时,往往涉及对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但法律并未规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后应当如何处置,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

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如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出台专门规定。实践中,有关没收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有关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两种方式。决定拆除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住建、城管、公安、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实施拆除。决定保留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在消除违法状态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置:(1)在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作价评估),组织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2)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并出资购回地上建构筑物;(3)区(县)政府安排使用。由区(县)政府安排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或公益性单位使用;(4)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链接】

执法实践中,为增强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操作性,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规定,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由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处置。

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处置意见》(2005年11月17日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规定,所没收的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属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市政府授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收的建筑物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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