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
(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
10年;
7、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自用的土地;
8、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
9、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10、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
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单项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1、对纳税人由于市政规划及建设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不论纳税人是否变更土地使用权,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均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
2、金融单位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在处置前若闲置未用,在闲置期间,
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企业停产、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对企业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
用税。
6、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7、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省地税局确
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8、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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