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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东妇幼保健信息网加入时间2007-2-19:19:14作者:山东妇幼保健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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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卫基妇字〔2006〕6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确保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及时、数据准确,根据卫生部妇社司关于调整全国妇幼卫生监测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原始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承担妇幼保健职责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妇幼卫生信息原始登记,完善医院内部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妇幼卫生信息原始登记包括:分娩登记簿、出生登记簿、0-4岁儿童危重症患儿放弃治疗登记簿、围产儿及0-4岁儿童死亡统计表、儿童死亡登记簿、孕产妇死亡登记簿、高危妊娠管理登记簿、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簿、0-6岁儿童健康检查登记簿、0-4岁危重症患儿放弃治疗报告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调查附卷、出生儿缺陷报告卡、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妇幼卫生信息原始登记表卡簿册全省统一式样,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未完,全文共2227字,当前显示5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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