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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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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的资产管理,正确、合理地评估乡镇企业资产的价值量,明晰产权,保障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办、村(含村民小组)办、联户(含股份合作)办、户(含私营)办的所有乡镇企业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业务规则,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合理、科学、全面的原则,根据预定的目的,采取特定的方法,对企业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作出的评定和估价。
第四条乡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改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二)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的;
(三)企业终止清算;
(四)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拍卖、转让、抵押、经济担保;
(五)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六)与外国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七)产权变动的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八)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的组织、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对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实行资格证管理。
第八条乡镇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应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与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是对资产的实际价值所提出的公正性文件,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资产评估人员与委托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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