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村镇银行条件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下附),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设立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是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是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是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是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是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是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是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是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关于村镇银行的设立条件与程序、村镇银行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村镇银行股权设置与股东资格、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业务范围、市场定位、监督检查等详细内容,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都已予以明确。
另据银监会近日通知,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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