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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铁路质量安全红线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

-12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严格监督和考核。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56险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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