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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宁政办发字
2009-12-2018:52:34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容委拟定《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政府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为加强我调市城镇市容卫生管理,规范我市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省委、省政府苏发[1999]25号和省物价局苏价工[2000]3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原由市容委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弃置费,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有偿服务费,各街道收取的门前代保洁费和各街道保洁员收取的居民委托清运服务费等诸项收费合并,统一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现就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及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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