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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物业服务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属于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共用部分】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分是指物业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

(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适用范围】

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共有资金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

第五条【共用部分管理权利主体】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

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交纳管理物业共用部分所需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分摊费用。

第六条【管理合同缔约主体】

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买卖合同。

第七条【管理规约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

2内容。

第三章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

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

第九条【物业服务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住宅区内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物业服务资金的交纳和使用由管理规约和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规约未约定或者全体业主未决定的,可参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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