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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精)

临政办发〔2010〕5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考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奖惩;负责对各县、临港产业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辖区办事处、镇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奖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临沂市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由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及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建设运行维护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符合临沂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临沂市城镇容貌标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镇容貌管理

第七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报经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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