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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

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渡口、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涉河建筑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与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


(未完,全文共1886字,当前显示5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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