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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9条[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抽样检验的规定。

(一)不得实施免检

2008年9月18日,在多个属于“国家免检产品”的奶制品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导致许多婴幼儿患肾结石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同一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109号令,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至此,实行多年的食品免检制度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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