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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25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区《龙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具有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的企业总部,推动产业发展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经营决策、集中销售和财务结算等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引进总部企业、已落户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第三条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新区经营不满一年的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

(一)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3.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四条已落户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在新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总部企业。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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