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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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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全面实现脱贫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项目、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强发展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方略,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自立、规划引领的原则,建立权力、责任、任务和资金合理运行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农村扶贫开发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解决农村扶贫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专项扶贫,协调指导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参与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贫困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扶贫开发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协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对贫困地区进行定点帮扶,选派农村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推进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支持自治区驻军和武警部队、中央驻宁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连片特困地区。贫困户是指符合农村扶贫标准的农村居民户。

贫困村是指全村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全区贫困发生率、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行政村。

贫困县是指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连片特困地区是指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扶贫开发以贫困户和贫困村为主要扶持对象。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可以制定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自治区扶贫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

第十一条贫困户的确认由农户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和驻村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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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队核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复审公告。

贫困村的确认由村民委员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告,并报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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