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企业申请资质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相关内容。
2、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3、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4、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请等级最高不超过一级,且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6、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7、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发生有《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8、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许可权限
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5)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除以上第1条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部分外,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
(5)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除以上第2条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部分外,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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