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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合政〔2008〕135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注册在合肥地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企业、简化办理程序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窗口受理、媒体公示、阳光操作。
第四条成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复审小组(以下简称复审小组),由市创新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经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复审小组负责审核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有关事项。市财政局、创新办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和监督体系。负责实施本细则的市直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管理,密切配合,加快审核审批进度,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分则
第六条《政策措施》第1条项目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0-3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经委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分别编制全市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电子信息、软件、新材料、节能环保、公共安全)和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装备制造、汽车、家电制造)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企业申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受理;
3.市科技局、经委提出评审方案,报复审小组审核后分别组织评审;
4.评审结果经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5.市科技局、经委分别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
第七条《政策措施》第1条国家拨款配套。
(一)配套范围。全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中获得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拨款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配套资助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立项合同或资金计划、资金到帐凭证(各一式3份,附《配套资助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政策措施》第2条自主创新重大项目(一事一议项目)资金支持。
(一)申报时间。全年。
(二)申报材料。《合肥市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10份)。
(三)办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编写《合肥市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门和县(区)、开发区推荐;
2.市创新办汇总受理,复审小组提出评审方案报市政府同意;
3.市创新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4.市创新办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计划、签订合同。
第九条《政策措施》第3条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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