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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发布单位】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日期】

2007-02-08【生效日期】

2007-03-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陕西省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二月八日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按照合理规划、协调发展、合法经营、保障畅通、依法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税务、审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收费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八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收费公路项目设立和收费站设置

第九条第九条收费公路是指符合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下列公路(包括桥梁和隧道):

(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成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

(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或者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十条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公路发展规划,提出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包括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技术等级、投资估算、经营性质、收费标准、最长收费期限、收费站点设置等内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确定为经营性公路的建设项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建经营性公路项目方案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封闭式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需要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相邻收费站间的路口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收费站(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费标准制定或者调整实行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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