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doc-免费下载

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津政令第108号

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保护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创立和发展。

第五条申请认定天津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3年;

(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三)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消费者满意率高;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注册商标所有人住所在本市的,应当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提出认定申请。住所不在本市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提出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情况的材料;

(五)该商标近3年使用、宣传情况的材料;

(六)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

(八)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区域分布情况;

(九)使用该商标商品的消费者满意率调查材料;

(十)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

(六)项的证明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产量、销售额、利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年审报告和市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无相关行业协会出具证明的,应当出具统计调查材料并说明调查统计的方式和范围等。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认定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未完,全文共3774字,当前显示121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