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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0年2月10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机制,组织做好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知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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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

(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和广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3年无有效的重大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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