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5]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规范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是指保障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费用。
污水处理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城市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缴纳。
第二章污水处理收费管理
第三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负责制定全省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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