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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推进“四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在规划区内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

第三条

县规划市容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建设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所辖区域内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审批工作。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规划市容局审批。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县规划市容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的农民居住点和规模较大旧村改造的选址工作,并共同编制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条

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照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由县规划部门提供建房标准图,标准图必须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第六条

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在新居住点规划区内建设,采取政府统建与农民自建相结合的形式。

1.政府统建的,原则上按多层建设

2.农民自建的,原则上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建房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厨房、卫生间必须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第七条

非城镇规划区内确需建房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但未安置的

第八条

农民因原有住宅破旧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进行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场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翻建,且符合下列要求:

1.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的;

2.不影响村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

3.不影响建筑消防等规范要求的;

4.不影响道路退让红线的

第九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严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行建房。确需分户需要住房的,鼓励在县城、中心镇或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购房安置。对于在县城、中心镇购房的农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安置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第十条

农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的原则审批。对农民已出让、出租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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