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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闽%E6%B0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8〕103号
(2008年3月26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推行政务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省厅党组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7]21号)要求,省厅专门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编制本系统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本厅信息公开目录,进一步加强厅门户网站建设。同时在贯彻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中,制定了《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劳动保障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促进贯彻施行《条例》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省委、省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依法行政、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运行工作机制,加强对劳动保障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效能和透明度,畅通与群众沟通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须依法公开;二是公开、公正、真实、准确;三是从实际出发,以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不搞形式主义;四是时效性强的内容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五是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完善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担负起做好当地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自觉接受当地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实行部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处(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由部门领导负责、办公室及相关处(科、室)领导参加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劳动保障事业单位,受委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机构,街道、社区,乡镇、村劳动保障工作所(站)等,都应实行政务信息公开。
三、做好面向社会的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决策、政务信息、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务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涉密的,均应平等、及时地向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社会各界公开。要把推进劳动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作为深化政务信息公开的重点,推动政务信息公开逐步由静态信息公开向政务运行全过程动态公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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