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安政[2008]65号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安阳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按安政[2007]21号精神办理。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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