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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规

【发布单位】

8061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9-09-23【生效日期】

1999-09-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1999年8月25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3日辽宁省第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提高市民的城市环境意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房产、公用、交通、文化、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建筑容貌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破损、剥蚀、不洁的,产权人应及时维修、粉饰、清洗。

第六条第六条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屋顶、平台、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在临街各类设施和树木上搭挂、晾晒物品。

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利用房屋雨搭、挑檐、阳台、外墙以及占压道路红线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建筑物外部立面变更和修饰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周围以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采用透景栅栏、绿篱,并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第九条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设施、堆放物品的,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第十条临街施工、拆迁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渣土、废水、泥浆不得随意排出场地,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于15日内拆除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第三章公共设施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结束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占路市场须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设立明显界限或隔离设施,经营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经批准设置的摊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占用面积,并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开办露天加工、维修、清洗场点和屠宰禽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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