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甲方停工造成的损失赔偿
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晋江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林云阳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20日,王某等20名工人到我局投诉,称其所在的某鞋材公司在发工资的时候高额克扣员工工资,接到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到该鞋材公司调查。经查明,该公司未与全体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提供的工资表上发现未按月支付员工工资,还存在克扣员工2008年11月份工资百份之五十的事实。公司对扣款的理由是这20名员工在平时的工作中由于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司认为员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就按每人月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摊派给每一位员工来承担经济损失。而员工认为公司所扣的额度太高不能接受,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我局。
[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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