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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袁庄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管理办法

庄头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生活、学习等原因,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连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而不能回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体系,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加快探索、创新流动党员教育和活动的新途径、新方式,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协作,教育和管理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模范作用明显发挥。

第四条

流动党员管理应坚持机动灵活、易于管理的原则;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肃处置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制度管理与动态联系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组织管理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五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其流出单位党组织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

第六条

党员短期(3至6个月)县外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有固定地点的,应由流出地党委出具党员证明信,再由县委组织部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由所去地方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党员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确实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由流出地党委为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持证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组织活动。

第八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流出地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总支、党支部,同时出具《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党组织负责人每季度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党组织活动的情况和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

第九条


(未完,全文共3281字,当前显示9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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