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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规范国有林场林地占用、征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发生的占用、征用林地,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占用征用林地

第三条占用、征用林地由国有林场系统内部先行审核。之后,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征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

国有林场应支持国家及省重点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当地市县级政府社会公益发展项目占用、征用国有林场林地可酌情予以考虑,其它商业性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手续。

第六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超过两年的,原则上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对已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期满后,确因实际情况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第八条架设高压线路通过林地时,距地面较低,线路保护区内的林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第九条

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应当先办理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调整手续。

第十条

林地林木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占用、征用林地。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占用、征用的,可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得同意后,办理占用、征用手续。

第十一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向国有林场提出用地申请。申请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名称、项目批准文件、用地目的、用地性质(长期或临时)、用地范围及面积等内容。

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接到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应派出技术员对拟用地进行现场调查,填写《占用征用林地现场调查表》,绘制示意图。第十三条国有林场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测算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同用地单位或个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要加强森林管护,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而毁林开垦、修路、建房或其它毁林行为予以制止。

第三章四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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