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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运输监【2015】18号)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5-05-12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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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运输监﹝2015﹞18号,2015年5月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后,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国家铁路局可以采取审查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邀请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参与审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铁路运输许可的范围分别为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第四条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铁路运输经营方式,包括独立、合作、委托以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许可范围资质条件的铁路运输企业。

无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应当采取独立经营方式。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坚持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原则,为申请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铁路公益性运输义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铁路网畅通和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符合规划和国家标准的铁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机车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但仅有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应当拥有机车车辆的所有权;

(三)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符合铁路运输岗位标准、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且其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

(四)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具有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拟从事高速铁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经历。

拟从事城际铁路旅客运输和普通铁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8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经历。

拟从事铁路货物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历。办理危险货物或者特种货物运输的,相关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相应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相关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标准和岗位培训要求。

在最近2年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担任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委托等经营方式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十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于开展铁路运输营业前提出申请。可以一次申请一项或者多项许可范围,一次申请多项的,可以合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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