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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室定升级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办法》的通知

桂档发〔2014〕22号

各市、县(区、市)档案局,中区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2014年4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全区机关档案工作水平,全面加强机关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及机关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区以及中直驻桂实行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关”)等档案室。

第三条机关档案室等级分为自治区特级及自治区、市、县(市、区)直属机关一级、二级、三级档案室。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认定标准》(附件1)适用于全区及中直驻桂各级各类机关特级档案室等级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附件2)适用于区直、中直驻桂及相当级别的机关一级、二级、三级档案室等级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直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附件3)适用于市直及相当级别的机关一级、二级、三级档案室等级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直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附件4)适用于县直及相当级别的机关一级、二级、三级档案室等级认定。第五条等级认定采用百分制进行划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认定标准》进行考评,考评总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各项考核指标单项得分比例不低于该项总分的90%,方可通过考评。

区直机关及中直驻桂机关档案室、市直机关档案室和县直机关档案室分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直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直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进行考评,按评审得分结果分三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一级档案室,85—90分(不含90分)为二级档案室,80—85分(不含85分)为三级档案室。第六条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工作在自治区档案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自治区特级档案室和区直、中直驻桂及相当级别的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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