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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财社[2013]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

2013年12月24日

附件: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地方财政补助、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

第三条专项资金以解决临床问题为导向,支持经过评审产生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支出。

第四条医院申请专项资金,应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填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医院应根据项目申请内容组织财务、基建、设备、人事及相关专业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对申报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评审,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五条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在评审项目时要对医院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评审。


(未完,全文共1955字,当前显示6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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