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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合并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珠海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
申请公司合并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解散公司分公司;
(7)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8)职工安置办法;(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式;(11)签约日期、地点;
(12)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合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并各方的名称;
(2)合并形式;
(3)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4)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3、合并各方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7、因合并申请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因合并而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合并情况)(复印件1份)。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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