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8]74号2008-04-2915:45: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村镇消防专业规划编制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主体
建制镇、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技术指导。
二、规划编制范围
(一)乡镇规划。所有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集镇。
(二)村庄规划。按《新乡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新政文〔2006〕98号)文件要求,所有已编制或正在编制规划的村庄。100个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中心村年内必须完成。
三、规划编制的内容
(一)乡镇规划。在现有规划文本的基础上,参照《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的一般要求,具体内容按《农村建筑防火规范》组织编制。
(二)村庄规划按《农村建筑防火规范》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增加“一图一书”(消防规划平面图、消防规划说明书)。消防规划平面图(一图)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管网(无自来水管网的可规划消防水池,也可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内容。消防规划说明书(一书)主要对村镇消防安全布局及公共消防设施的现状进行分析,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提出确保规划有效实施的措施和意见。
四、规划评审和报批程序
消防专业规划编制评审和报批程序,原则上按《新乡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新政文〔2006〕98号文件)规定的评审报批程序进行,期间应认真听取和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
五、规划编制的经费保障
按照中央“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村庄治理试点”的要求,所需经费由新农村规划建设专项资金列支。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提高村镇整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出发点,充分认识此次规划编制工作的现实意义,切实提高对公共安全负总责的思想意识,按照要求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加强管理,提高水平。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行政规划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为此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业务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应进一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三)强化考核,严格奖惩。本次编制工作各地务于9月30日前完成。10月份,市政府将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规划编制工作进行验收,对完成较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的县(市、区)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农村建筑防火规范
1总则
1.0.1为了在农村建设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农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农村的消防规划和建筑防火,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安全实际需要,正确处理民族习俗、历史传统与消防安全的关系,结合农村规模、建筑物性质、地理环境等因素,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0.3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乡、村庄的消防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与居住建筑相关建筑的防火设计,以及农村防火措施。
除本规范的专门规定外,农村下列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规定:
1.厂房;
2.仓库;
3.公共建筑;4.超过5层的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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