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发布单位】
辽宁省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301号【发布日期】
2016-05-01【生效日期】
2016-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业经2016年4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
2016年5月1日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不含疾病应急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等;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
(三)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不含取暖救助);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救助;
(六)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
前款涉及部门以下简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共享。
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救助任务、财政状况等因素,对下级人民政府给予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受理的社会救助服务平台,明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帮扶、志愿服务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禁止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禁止威胁、侮辱、殴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
第九条社会救助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前款所称困难家庭,是指家庭经济状况(含收入和财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一定幅度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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