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调研汇报材料
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物流业的发展,促进我市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符合现代物流和产业的发展方向,规范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经贸等部门,组织开展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把关、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重点物流企业按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仓储型重点物流企业、运输型重点物流企业和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进行分类认定。
(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客户提供多功能、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二)仓储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提供仓储服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货物储存、装卸、理货配载、流通加工等服务的物流企业。
(三)运输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主,包括货物快递服务或货运代理服务,为客户提供门到门、门到站、站到门、站到站等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
(四)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
第六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在广州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物流企业,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业务运营经验。
(二)企业规模及经营状况:
1.重点综合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1)连续两年的年综合物流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4)能够提供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物流解决方案设计、供应链优化、物流信息等综合服务;
(5)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货运车辆300辆以上;(6)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重点仓储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
(1)连续两年的年仓储综合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2)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上;(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能够提供仓储管理、装卸、理货配载、流通加工、分拣等多个环节服务;(5)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6)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货运车辆100辆以上。
3.重点运输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1)连续两年的年货运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2)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上;(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能够提供门到门、门到站、站到门、站到站等货物运输服务;
(5)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货运车辆400辆以上或载重量2000吨以上。
4.重点技术服务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1)连续两年的年物流技术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2)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能够提供物流咨询、方案设计、供应链优化、信息技术等综合服务;
(5)能够提供申请之日起的前3年内,物流业务总值超过100万元的成功服务案例;
(三)企业资信:
1.企业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2.财务核算健全准确,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照章纳税,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四)管理理念:
1.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1:2000或其他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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