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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1-7

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路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广场、公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全市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市、县(区)两级分工负责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市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全市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市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三)负责本市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上报;

(四)负责本市及市外进临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市直工程合同的备案工作;

(六)负责全市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七)受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举报与投诉,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处理工程招标投标举报与投诉事项。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临港产业开发区)内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一)由中央、省、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兰山区、罗庄区和河东区辖区内含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跨度36米以上或高度100米及以上单体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兰山区辖区内项目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以上范围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招标投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八条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九条

在本市范围内,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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