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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审批层次设置
非公经济党组织设置审批程序
一、设置原则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应遵循“三个坚持”原则,即:坚持有党员就有党组织,有党组织就有党的活动的原则;坚持便于组织管理,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坚持建立一个,巩固一个,提高一个的原则。
二、设置形式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7名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
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同行业或地域邻近的企业建立联合党支部,也可依托街道、社区(村)等有关单位的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也可采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办法,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为企业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原国有、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转制后,党组织应与企业转制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所在地的街道党工委领导,原国有、集体所有的企业转制后,逐步转入属地党组织管理。
三、党组织的产生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领导职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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