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封存扣押没收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封存、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根据《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臵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封存、扣押、没收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封存、扣押、没收的产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
第三条封存、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工作,由州局质量监督科负责监督。
第四条没收物品时,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罚没实物收据,并向当事人开具涉案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实物收据同时使用。
(未完,全文共1099字,当前显示35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