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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

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实际,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设区市所属高等学校和县(市、区)属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机制

第三条扩大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主权。

1.有序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臵自主权。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标准,自主聘用人员和自主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评聘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人社厅备案。允许高等学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支持部分高等学校推进“长聘教职制度”,实施“非升即走”、“非升即转”或“任满即走”的用人机制。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2.高等学校所属院系及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且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科研人员身份参与创新活动,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3.高等学校聘用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可自主公开招聘,探索建立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符合人才特点和市场规律、有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政策。

4.鼓励高等学校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学校应积极支持创新项目的实施,赋予创新人才和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

第四条支持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

1.高等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2.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携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不超过三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职称,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科研人员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转化成果等相关业绩,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3.离岗创业期满前,本人要求返回单位工作的,按照有关人事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恢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如该等级岗位不空缺,允许一次性超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可根据合同(协议)约定返回单位工作,也可提出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继续创业。对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不回单位工作又不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的,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或辞退制度为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辞退手续,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4.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科研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和返回单位任职制度,对在职创业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义务及返回单位任职条件作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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