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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两新”组织

【引语】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为代表的非国有集体独资的新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统称的新社会组织的“两新”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新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但是,多数“两新”组织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或者管理不善出现漏洞引发犯罪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本文将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浅谈如何服务“两新”组织并几点建议。

【关键词】

:“两新”组织问题建议

一、“两新”组织基本概况

“两新”组织,是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简称。新经济组织是指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绝对控制的新出现的经济组织形态。另从所有制特征上看,现行法律,法规把这类经济组织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国家统计分类目录中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经济控制企业,港澳台经济控制企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新社会组织是指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涌现出来的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群众团队。

新社会组织一词,是上海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出现的一个新的词汇。其特点是,相对于“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群众组织”等词的概念,把范围缩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民间组织。除了包含根据法规合法允许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以外,还包含目前法律法规还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自发性的非政府组织和准民间组织。这对于党和国家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研究、指导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新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

二、“两新“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改革中破茧而出的民营企业在享受高速发展喜悦的同时,仍在不断接受市场风雨的考验和洗礼中面临着各种认识误区、法律障碍和体制束缚,特别是大量纷争的出现,反映出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亟待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而个别新社会组织容易产生犯罪的原因在于机制上不健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加大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作力度,探索服务“两新”的方法和途径”,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课题。但目前“两新”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建立组织、开展工作非常困难,具体表现在:

一是组织缺少应有的政治地位。“两新”组织内部,一切由政府或业主说了算,组织大多处于服从地位。负责人受“两新”组织雇佣,其人事、经济及工作岗位均依附于“两新”组织,独立工作的条件、创新的动力都不足,开展工作须得到政府或业主同意,组织做出的决议也要交政府或业主拍板。即使是由业主“一肩挑”,他们也已习惯于“老板”身份,工作仅是“副业”,负责人身份仅是“政治荣誉”,从务工作的责任意识、创新意识都不足,制约了组织作用的发挥。

二是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条件无保障。组织缺少固定的活动阵地,电教设备和活动器材不足。组织活动时间得不到保证,大多数利用工余时间开展活动,或减少活动次数,或缩短活动时间,甚至不活动。另外,活动经费没有立法保障,物质来源附属于“两新”组织。这些情况,造成组织活动依赖于“老板“,负责人的工作依赖于行政领导支持,组织的号召力有所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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