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防震减灾局非行政审批事项1项(精)
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服务事项5项、市级下放行政许可1项
(一)管理服务事项5项:
01号管理服务事项:开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及清真标
牌发放
一、管理服务内容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及清真标牌发放。
二、法律依据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三、管理服务方式
无数量限制。管理服务相对人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四、管理服务条件
1、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2、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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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八、管理服务程序
依据行政许可法程序规定:
1、申请与受理
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向县民宗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县民宗局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与决定
县民宗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其实质内容实地核实。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县民宗局依法作出准予经营决定书。
经审查,不符合重要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九、管理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十、管理相对人权力
取得清真标牌、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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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
一、
二、
三、
四、
五、六条
五、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及其双方家长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
2、当事人不满十六周岁的,其双方家长需签订更改民族成份协议书;满十六周岁者,个人需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验原件)。
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七条
六、相关表格
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或其家长双方提出申请书。
七、管理服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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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03号管理服务事项: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
一、管理服务内容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二、法律依据
(未完,全文共3412字,当前显示11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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