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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防震减灾局非行政审批事项1项(精)

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服务事项5项、市级下放行政许可1项

(一)管理服务事项5项:

01号管理服务事项:开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及清真标

牌发放

一、管理服务内容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及清真标牌发放。

二、法律依据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三、管理服务方式

无数量限制。管理服务相对人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四、管理服务条件

1、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2、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1

富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八、管理服务程序

依据行政许可法程序规定:

1、申请与受理

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向县民宗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县民宗局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与决定

县民宗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其实质内容实地核实。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县民宗局依法作出准予经营决定书。

经审查,不符合重要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九、管理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十、管理相对人权力

取得清真标牌、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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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

一、

二、

三、

四、

五、六条

五、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及其双方家长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

2、当事人不满十六周岁的,其双方家长需签订更改民族成份协议书;满十六周岁者,个人需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验原件)。

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七条

六、相关表格

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或其家长双方提出申请书。

七、管理服务机关

-5

无。

03号管理服务事项: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

一、管理服务内容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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